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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构建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

发布时间:2023-03-23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乡村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议题。随着数字乡村建设的推进,构建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成为新时代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走向。

数字化形塑乡村治理共同体时代特征

构建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路径,同时也是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应有之义。迈入新的历史时期,数字化嵌入乡村治理场域令乡村治理共同体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是治理结构扁平化。构建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在于强调“一核多元”的管理架构,尤其是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强调坚持和完善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多元化乡村治理主体格局。这有助于有效降低治理主体间的互动成本,实现权责适配,提高治理效能。二是治理主体多元化。通过数字信息平台建立多元主体的有效互动机制,可打造利益共同体和情感共同体。治理主体在数字化空间中不断延伸与扩展,利用数字技术优势,有助于促进多主体间的互动通畅,强化各主体间的信任感,促进多元主体关系网络耦合。三是治理资源共享化。将多元数字治理手段置于乡村社会各个场域,可增强工作统筹力、组织覆盖力和管理智治力。这有助于实现横向功能扩展与纵向权力延伸双轮驱动,推进社会公共资源向乡村倾斜,实现成果共享、发展共赢。四是治理价值再生产化。通过凝聚乡村社会的理念共识,构建数字治理的新伦理规则,有助于树立乡村振兴的“德治”意识。在乡村治理范式转型过程中促进公共价值的再生产,可提升治理共同体的韧性水平,拓展价值范围。五是治理工具数字化。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区别于其他治理共同体的重要特征就是引入了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具有工具属性和数字化特征,在提供乡村公共服务便利时,可实现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各领域的数字化应用,延伸空间治理尺度,强化社区情感维系。

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治理形势,数字化治理已然成为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方式。构建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是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与拓展,为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指引。构建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就是要重塑治理理念、激发主体动能,优化治理工具、增强治理能力,锚定目标效能、增进人民福祉。

人人有责:重塑治理理念,激发主体动能

以数字化之“力”,重塑治理理念,推进人人有责。在本质上,共同体是理性与感性叠加的有机结合。在此意义上,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是数字化动态资源与基层治理力量的有机结合。为此,亟须理念重塑和路径优化,并发挥多元主体智慧,整合优势力量,激发主体动能。

一方面,坚持党建引领机制。党建引领从根本上确保了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制度设计及制度供给,以党的全面领导激发各治理主体的行动自觉。党建引领强调的是密切联系群众,把广大群众组织好、凝聚好,引导群众参与基层公共议题和事务。在确保多元治理主体充分发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群众参与的制度化渠道,促进多元主体功能耦合和治理效能提升。同时,充分考虑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见表达和诉求回应,进而保障信息共享和利益表达制度的完备化。

另一方面,激发多元主体动能。无论是协商民主还是社会协同,都需要培育群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因此,应强化基层群众自治能力,转变数字化服务理念,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推进治理工作。在数字理论与实践、法治规章等方面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升群众的数字化素养,激发群众参与动力。尤其在法治意识、责任担当、宽容以待、共情能力和理性协商等方面,应做到理性思维与感性思维的辩证统一。推动社会资本投入乡村建设,鼓励外出务工村民返乡参与家乡数字化建设,并加大社会组织的服务购买,协同数字乡村建设,有助于保障整体数字安全,促进群众收入多元化,持续激发各方主体积极性,扩大社会经济效益。

人人尽责:优化治理工具,增强治理能力

以数字化之“力”,优化治理工具,推进人人尽责。人人尽责,就是将主体职责显性化,要求所有主体各归其位、各担其责。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是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统一的社会治理模式。通过创新数字化治理工具,促进乡村社会治理工具的迭代更新,有助于社会事务处理得更有效率、更有效益、更符合各方群众的共同利益。

一方面,打造数字乡村治理“软件”队伍。数字赋能打破了基层人才的现实瓶颈,对乡村治理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应丰富和扩展数字乡村治理主体,融合多方治理能力,打造具有数字化思维的“三农”人才队伍,同时要大力培育农村电商、新媒体建设维护、农村公共服务等领域人才。二是建立数字乡村人才库,通过网络招募志愿者,联合基层优秀骨干、新老党员、农村青年、新乡贤等方式,紧密联合高校、研究院等智库队伍,加强业务合作,加大人才交流,提升地方人才队伍质量。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治理人才考评机制,不仅要认识客观数字的重要性,更要关注治理效果的真实性。

另一方面,增强数字乡村治理“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有效构建,离不开数字基础设施的基本保障。一是完善智慧农业设施。夯实数字乡村农业基础,推进新技术与农业装备制造衔接,有助于打破涉农数据失真和信息孤岛现象。健全基本信息网络保障,加快农村电商、邮政等物流服务点平台对接,配齐以县域智慧物流为中心的冷链仓储、包装等农业配套产业建设。二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设施。推广农村电子政务试点,发展远程医疗、远程教育协作,加快实现城乡医保异地结算,以便为数字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保障。三是推广数字乡村应用场景。引导通信运营商、大数据、云计算、现代物流等企业投向乡村市场,助力数字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创新,切实提升移动应用使用效率。

人人享有:锚定目标效能,增进人民福祉

以数字化之“力”,锚定目标效能,推进人人享有。以人民为中心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精准把握目标定位,为广大群众提供个性化、精细化服务,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首先,治理模式是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核心。为实现多元主体间的协同合作,应树立以共享为目标的数字化治理模式。一是通过优化农村公共服务供需数据资源交换体系,促进多元主体参与服务供给、资讯互通、利益互惠。二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协调有序、高效运行。三是通过强化治理主体在目标、态度、思维上的转变和统一,以技术治理为驱动力,确保治理主体共担治理责任、共享治理成果。

其次,目标效能是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关键。把握数字乡村建设的顶层设计与乡村居民的实际需要,准确排查数字乡村治理中设计初衷与乡村组织承载力不匹配等问题,然后结合实际及时开展政策调试。把握目标主体需要,因地制宜推进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做到技术重心下沉、服务下沉,确保准确落位,切实提升数字乡村治理效能。

最后,分配公平正义是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保障。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价值归向,在于共同体成员公平参与发展及合理分配成果。让共同体成员普惠共享成果,不能因过度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正义。同时,应在不同的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阶段,推动分配机制的法治化、精准化、信息化;还应重点关注老年人、妇女儿童、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需求,切实增进群众福祉。做到治理过程的公平与结果的共享,才能画好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数字乡村治理同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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