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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商乡村振兴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是中国电商乡村振兴联盟。英文名称:China E-commerce Rural Revitalization Alliance,英文缩写:CERRA。

第二条 中国电商乡村振兴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指导,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原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社会各电商企业、爱心企业、高校、媒体及科研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是以提高乡村生活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联盟成员平台优势,促进联盟成员交流和深度合作,整合行业资源,形成优势互补,助力乡村发展现代特色富农产业。

第五条 “新农村商网”作为商务部为农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联盟相关工作开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联盟成员根据自身资源优势,实事求是制定全面、详细、可行的乡村振兴工作方案;

(二)发挥联盟成员资源优势,提高乡村地区电商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三)联合地方政府,共同推动区域农产品品牌推介工作实施;

(四)开展农特产品质量认证、产品溯源、品牌培育工作;

(五)发掘乡村地区优质农产品生产企业,带动乡村产业发展; 

(六)引导采销资源下沉,提高农特产品产销对接成效;

(七)关注乡村消费市场质量,推动工业品下乡渠道建设;

(八)向乡村企业提供技术培训、人才培养等方面帮助与支持;

(九)开展乡村振兴交流研讨会和考察活动,为乡村产业发展献言献策;

(十)其他需要联盟承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有志于发挥电商作用,助力乡村振兴的电商企业、爱心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单位,自愿加入联盟且符合条件的,均可成申请成为联盟成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有自愿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拥护联盟章程,参加联盟活动,履行成员义务;

(四)在联盟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资源和社会影响;

(五)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自愿共享开展联盟工作的相关资源。

第九条 联盟共同发起单位为当然成员,其他单位加入联盟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书面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经联盟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联盟主席团授权向申请单位颁发证书。

第十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联盟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或承办联盟各项活动、会议的权利;

(四)获得联盟提供的各项共享资源的优先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同联盟宗旨,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保守联盟成员的商业秘密;

(三)自觉接受联盟的领导和指导,积极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积极参加联盟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五)及时向联盟反馈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并提供相关材料;

(六)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为成员单位提供相关资源支持;

(七)未经联盟授权,不以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联盟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联盟成员资格即终止:

(一)自愿退出,并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不履行联盟工作职责,不完成联盟下达的任务;

(三)做出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四)对联盟的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五)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资格终止采用书面形式通知,退出应交回联盟成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联盟由主席团单位、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共同组成。

第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是联盟最高决策机构,主席团成员由名誉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组成,讨论和决定联盟重大事项。联盟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监督联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三)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四)审议重大事项,并进行决策;

(五)监督联盟财务状况; 

(六)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七)监督联盟成员是否有损害联盟声誉、利益的行为;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联盟主席团会议需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场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联盟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联盟主席团成员资格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和业务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在联盟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有意愿、有能力、有时间承担主席团成员职责,为联盟发展献计献策;

(五)未受过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联盟会议;

(二)检查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秘书处执行联盟决议;

(四)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提交主席团会议决定; 

(六)必要时可委托副主席,召集、主持联盟会议;

(七)行使主席团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由各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包括电商和物流行业专家、院校专家、品牌培育专家、联盟成员单位技术专家等,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需经联盟主席团会议审批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为联盟战略和工作方向提出发展建议;

(二)对联盟的先进性给予保障和支撑;

(三)参加或主持联盟组织的活动;

(四)协助或主持项目咨询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联盟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联盟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联盟的日常工作,联盟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执行联盟的日常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岗位职责;

(二)执行主席团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负责主席团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四)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五)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六)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秘书长由联盟主席团聘任,秘书处内设各工作部门。

第二十四条 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原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第二十五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开展联盟日常工作,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主席团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会议决定;

(六)决定各部门专职人员的聘用;

(七)代表联盟协调和处理相关日常事务,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联盟成员的支持与捐助;

(二)公益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联盟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联盟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接受联盟成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联盟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联盟终止

第三十二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联盟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联盟工作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前,须向有关部委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联盟工作指导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联盟主席团会议做出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事业的处置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联盟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主席团。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联盟工作指导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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