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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全国两会|李晓林代表建议完善政府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

发布时间:2022-03-04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对外联络委员会主任、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电商乡村振兴联盟主席、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林达集团董事局主席、中国慈善家李晓林博士

“自2021年下半年,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发出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引性政策以来,市场效果逐渐显露出比较积极的变化。在金融财税政策效应值得肯定之外,下一步,对各地行政性调控措施进行梳理,对发现的新问题应引起高度关注并积极进行调整修改,使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得以更好贯彻是当务之需”,全国人大代表、林达集团董事局主席李晓林表示。

“最近,我收到了一些群众反映和对本地楼市调控措施提出的一些建议,主要有:认为各地的限购、限售、限贷条件过多、过严、过频繁;还有认为在近年经济下行压力日增的背景下,对房地产业的调控用力过猛、用药过量,出现了一些过犹不及的负面效果需要着力予以改变。还有的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不到位,在执行政策中对具体问题处置不当,甚至存在一些瑕疵。例如:对每个家庭名下拥有房产套数和基于此套数的限购、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出售房产时的税种税率等。此类过度的限制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活跃度,既有悖中央政府推动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住房改善合理需求的良苦用心,也不利于房地产业拉动上下左右数十个产业行业的支柱产业作用发挥到位。还有人反映,有些家庭名下虽然持有共有产权证(如依法继承、抵债等)而实际上并没有得到使用权或取得单独的处分权,却一律按名下一整套予以登记限控,缺乏充分合理性”,李晓林说道。

购房“资审”中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

在群众反映的诸多意见中,有一个从购房“资审”中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尤其应引起北京市有关行政部门(主要是规自委和房管系统)的关注并予以化解。例如,在十九年前由朝阳区政府主导的拆迁征地工作至今还暴露出一些遗留问题,不但损害了城市管理信息数据的客观真实性,更给众多当年被拆迁家庭留下了较大的精神困扰和实际的或潜在的权利损害及风险。具体情况是,2003年国贸西侧光华东里拆迁征地,在政府主导下由“北京国润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实施,依据是【《拆迁许可证》朝拆字(2003)第045号】。如今国贸地区旧貌已变新颜,但被拆迁居民家庭名下早已不复存在的房产信息却仍旧登记在市区级管理信息系统里,其中大多数当事人如今都年事已高甚至离世已久,群众谑称其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为“僵尸信息”,称自己是“网上富翁”。

据初步调研,这是由于拆迁方(国润公司)未按照拆迁协议第七条约定履行其“统一注销”所拆迁房屋产权登记的责任所致。被拆迁居民家庭在无过错和不知情的状态下,除了权利受损之外,更蒙受着在自认为“诚信”的前提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出现了因“资审不通过”情景而需要承担违约赔偿定金责任的后果或风险,对于普通居民家庭这绝非小事儿。

完善政府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相关问题的三点建议
“目前国家推进房地产税收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摸清底数就是重要一环,这种隐性的不实登记信息,对数据真实性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既然问题已经出来了,消除宜早不宜迟,当年主导拆迁的政府机关责无旁贷。” 李晓林说,北京市现行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政策文件于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五年)已届满,现正处于修订待发的政策空窗期,这正是在当前形势下,积思广议、拾遗补漏,本着促进交易的民法原则进行完善修订的难得阶段相遇。为此,李晓林代表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从北京市国贸西侧朝阳区光华东里拆迁案例入手,对既往已发生的此类情况进行一次过筛式排查,凡经查实者,一律由政府部门自行统一注销并将数据报备市统计局和住建委,为北京市委、市政府摸清房地产市场的真实状况提供可信依据。对拆迁方违约不履行注销申请责任的(原拆迁执行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应责成法定连带责任方代为履行)应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并先行无附加条件地为受损且无过错的被拆迁家庭注销登记内容,最大限度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的负面影响,彻底改变罔顾事实、混淆责权、僵硬行政、持谬不纠的“懒政”作风,提升政府机关的社会公信度。

其次,完善拆迁法规,明确责权边界。今后,无论是政府征地、政府主导下的企业征地还是单纯市场化的企业开发征地,一旦拆迁完毕且被拆迁方交出相应不动产产权登记证(或有关材料)的,政府即有责任在合理期限内依规自行或督促拆迁方履行办结注销登记事项,并向各相关方公告或报告,使整个拆迁程序完成法律维度的闭环,不留后遗症。相关职能机关部门不得以“后任不理前任事、不负前任责”为由推诿拖宕。如遇特殊个例(无过错者)因故需要调档或办理相关事项时,政府机关应以最便利原则予以办理,不得借用其他不方便群众的所谓变通比照条规增加办理难度。(参见民法典第212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三)款: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最后,对共有产权人(如因继承分拆等)登记于名下的房产,按照现行规范,实际上是一房多限,具有显而易见的限购扩大化倾向;是否机械笼统地一律按名下一整套房认定,建议在再论证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使之更符合实际、更人性化。

阅读原文http://hsqz.china.com.cn/chinanet/index.php/Home/Index/readcontent/contentid/37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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