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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网】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李晓林建议:企业与政府因经济纠纷司法诉讼时可选择在当地或异地法院立案

发布时间:2022-03-04   信息来源:来源:大公网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对外联络委员会主任、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电商乡村振兴联盟主席、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林达集团董事局主席、中国慈善家李晓林博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于3月5日在京开幕,全国人大代表李晓林建议企业与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关或政府直属国有企业因经济纠纷司法诉讼时,企业有选择在当地或异地法院立案审理的权利且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

李晓林认为,管辖权是诉讼活动的前置性程序条件,运用得好与不好,对于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高低具有重要影响。企业在投资尤其是跨省市地区的异地投资实践过程中观察体会到,在经济活动中发生一些经济纠纷甚至矛盾冲突是难免的,有时还需经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尤其是在企业与政府行政机关乃至政府(含开发区)本身和政府直属企业之间,由于各方角色不同、角度不同,对于同一案子的司法裁定产生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是非认同和价值判断在所难免,从而会外溢到对司法机关信赖程度的折扣甚至抵制抗拒。这当中,存在一个司法机关与涉诉各方的关联程度不同,是否能确实体现“回避”机制的严肃法律问题。

李晓林指出,各地党政领导对本地的经济增长负有全责,因而对本地本级所属经济主体就难免具有内在的难以隔离的关联性。如果一旦投资企业与政府主导的经济主体甚至政府机关本身发生经济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之际,就具有了发生一定程度的公平性、中立性缺失的可能性,甚至发生以直接或间接干预具体案件审理为特征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后果或社会印象,其实这也是各级司法机关所不乐见的。

由此,李晓林建议:在《诉讼法》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中补充一条,具体是:企业与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关或政府直属国有企业因经济纠纷司法诉讼时,企业有选择在当地或异地法院立案审理的权利且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李晓林认为,这有利于从法制及司法程序上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司法不公等负面影响,有利于政企关系健康发展,本着预防为主,落实回避原则,重振更广大企业的信心,维护全国一盘棋统一健全的市场体系。
阅读原文http://www.takungpao.com/special/239159/2022/0303/694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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